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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365在线登录入口科研奖励办法

时间:2016-11-10 17:44:16来源:bat365在线平台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学校科研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人员多出成果、出优秀成果,提升学校科研实力,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科研项目立项、科研成果获奖、理论成果发表、发明专利授权、标准制定和技术成果转化等。

第三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bat365在线登录入口完成科研基本工作量的在职人员(含在职进修)和团体;离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以学校为主持单位的各级科研项目,学校按照表1所列的条件和标准对该课题组予以奖励。项目经费分年度到位的,奖金按每年到位经费比例分年度计算。

表1 科研项目立项奖励条件及奖励标准

奖励条件

奖励标准(万元/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

10

国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等

8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青年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国家部委级重点项目等

5

国家部委级一般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项、省杰出青年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

2

省级(含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厅软科学、省社科规划)各类重点项目等

1.5

省级(含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厅软科学、省社科规划)各类一般项目和面上项目(F类除外),市厅级重点、重大项目等

0.5

横向科研项目

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3

20万元至30万元(含20万元)

2

10万元至20万元(含10万元)

1

3万元至10万元(含3万元)

0.5

1万元至3万元(含1万元)

0.2

注:奖励条件中未列出项目的级别由科研处认定。

第五条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奖励

以学校为第一主持单位的理工科项目和省部级及以上的文科项目,其成果经过鉴定(评审)或验收的,学校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由省级主管厅局批准或组织的、以会议或通讯评审形式进行鉴定(评审)并形成鉴定证书或评审意见书的按计划按时完成的科研项目,奖励0.4万元/项;国家基金及以上项目鉴定优秀者,奖励1万元/项。

(二)由省级主管厅局批准或组织的、以会议或通讯评审形式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的按计划按时完成的科研项目,奖励0.2万元/项。

第六条 科研成果获奖奖励

以学校为完成单位的各级获奖科研成果,学校按照表2所列的条件和标准对成果完成人进行奖励。同一成果获得多种形式奖励的,按奖励标准就高享受,每次计算奖金时,扣除以前已获奖金。合作获奖成果以排名最靠前的名次计算奖金额,并由排名最靠前的成果完成人负责将奖金分配给其它课题组成员(可包括名字未能在主要成果完成人中出现的课题组成员)。

表2 科研成果奖励条件和标准

奖励条件

奖励标准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国家三大奖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奖

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政府奖金总额的200%

学校为第二至第五完成单位

分别按政府奖金总额的80%、60%、40%和20%给予奖励

学校为第六至第十完成单位

分别按政府奖金总额的10%、8%、6%、4%和2%给予奖励;第十完成单位以后的不奖励

教育部科研成果奖

教育部社科优秀成果奖

“五个一”工程奖

福建省科研重大贡献奖

中国专利奖

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政府奖金总额的150%

学校为第二至第五完成单位

分别按政府奖金总额的60%、50%、40%和30%给予奖励;第五完成单位以后的不奖励

其他部委级和省科学技术奖

其他部委级和省社科优秀成果奖

福建省专利奖

国家图书奖

全国美术作品展览获奖

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政府奖金总额的100%

学校为第二完成单位

政府奖金总额的40%

学校为第三完成单位

政府奖金总额的30%

市科学技术奖

市社科优秀成果奖

省百花文艺奖

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政府奖金总额的50%

全国发明展览会优秀新产品奖

文艺作品获文化部或全国文联其他奖项

一等奖2万元

二等奖1万元

三等奖0.5万元

注:因科研成果完成与申报评奖之间存在着时间差,本表中的奖励含从其他单位调入并以bat365在线登录入口为申报单位申报获奖的学校教职工的科研成果。

第七条 理论成果发表奖励

(一)学术著作

1、学术著作按照学校认定的出版社级别核定奖励标准。国家级出版社(具体名录详见附件1)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每千字奖35元,译著、编著、教材、科普著作每千字奖20元;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其他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每千字奖25元,译著、编著、教材、科普著作每千字奖15元。合作完成的学术著作,按作者实际撰写字数进行奖励。学校教职工担任主编的,加上全书10%的字数计算(单独完成的除外),副主编加上全书3%的字数计算。

2、主编国家规划教材奖励3万元/部;国家统编教材奖励2万元/部;副主编奖励减半;参编人员视编写章节情况给予2000—5000元的奖励;如按照本条款规定所获得的奖励金额低于按第1条奖励标准计算所得的奖励金额,则按照第1条奖励标准执行。

3、论文集不予奖励。

(二)学术论文

以bat365在线登录入口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为学校教职工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校按照表3所列的条件和标准对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进行奖励。同一篇论文发表后被收录或多次被收录的,按照最高奖金计算,不重复奖励。

表3 学术论文奖励条件和标准

奖励条件

奖励标准(万元/篇)

在《SCIENCE》或《NATURE》上发表

奖励标准学校另定

被SCI 1区收录

3

被SCI 2区收录

2

被SCI 3区、SSCI收录

1

被SCI 4区、EI或A&HCI收录

0.6

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

1.5

在国家权威刊物上发表

0.4

CSCD核心库、CSSCI核心版期刊论文、被ISTP收录、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2000字以上)

0.3

CSCD扩展库、CSSCI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国外学术期刊论文

0.08

省级刊物论文(仅限中级及中级以下职称人员)

0.05

在本校学报上发表

免收版面费

注:有关刊物标准的认定如下:

1、国家权威刊物:

(1)指在CSCD、CSSCI目录中,国家部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研究院所、全国性专业学会(不含分会、研究会、协会)主办的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

(2)在核心期刊或在国外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被SCI、EI和SSCI、A&HCI全文收录的。

(3)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CHINA DAILY(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2500字,在其他刊物发表并被《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4000字。

2、省级刊物:指省级有关部门和学术团体主办的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性学术刊物,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均须有ISSN和CN刊号)。

3、发表在综合(百科性)出版物、论文集、增刊、专刊、专辑等刊物上的论文,学位论文以及未正式发表、出版的论著等,均不计入规定的论著数量,不给予奖励。

(三)研究咨询报告

学校教职工撰写的研究咨询报告被国家部(委、局、办)、省级人民政府采纳的每项奖0.8万元;被省属部(委、局、办)、市级人民政府采纳的每项奖0.4万元;被县级人民政府采纳的每项奖0.1万元。以上被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均需提供盖有采纳部门公章的证明原件。

(四)艺术作品

以bat365在线登录入口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第一作者为学校教职工的参加文化部、全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的作品或其他同等级的艺术作品,每项奖励0.2万元。

第八条发明专利授权奖励

第一专利权人为学校的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第一专利权人为学校的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0.3万元;第一专利权人为学校的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0.1万元。

第九条标准制定奖励

我校教职工主持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每项奖励3万元;主持制定的省级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每项奖励1万元。

第十条 技术成果转化奖励

从事科研开发、技术或成果转让、科研服务为学校创造经济收益的,学校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取得2-5万元净收入的(含2万元,2万元以下不奖励),奖励0.2万元;取得5-10万元(含5万元)净收入的,奖励0.5万元/项;取得10-30万(含10万)净收入的,奖励1万元/项;取得30-50万元(含30万元)净收入的,奖励3万元/项;取得50-100万元(含50万)净收入的,奖励5万元/项;取得100万及以上净收入的,奖励10万元/项。

第三章 奖励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科研奖励每年申报一次。每年4月份接受上一年度各类奖励的申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凡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均需根据要求填写《bat365在线登录入口科研奖励申报表》,集体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确定奖励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对申报表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将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获奖证书、著作原件、成果复印件、证明原件等)报科研处。

第十三条 科研处负责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者核定奖励额度,经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对于有争议的科研奖励成果,报校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定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四条本校教职工获得比本办法规定更高等级的科研项目、成果、奖金等,届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研究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则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国家级出版社名录

学校认定的国家级出版社如下(按拼音排序):

兵器工业出版社

地震出版社

地质出版社

电子工业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国防工业出版社

海洋出版社

化学工业出版社

机械工业出版社

教育科学出版社

经济管理出版社

经济科学出版社

军事科学出版社

科学出版社

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气象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人民交通出版社

人民教育出版社

人民美术出版社

人民体育出版社

人民卫生出版社

人民文学出版社

人民音乐出版社

人民邮电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石油工业出版社

外文出版社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冶金工业出版社

语文出版社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中国电力出版社

中国发展出版社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

中国经济出版社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中国林业出版社

中国旅游出版社

中国农业出版社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中国人口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中国统计出版社

中国文联出版社

中国宇航出版社

中国原子能出版社

中华书局

中央编译出版社

作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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